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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专校园网管理条例

2013年05月27日 20:4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校园网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平台。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电信网络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

校园网包括教学区计算机网络和办公区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 全校各部门与用户均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网络管理中心是校园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被批准执行的各项计划;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全校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培训和咨询。

学校有关部门和用户应积极协助网络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兼职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工作,并接受网络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入网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和个人连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必须办理入网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部门或个人接入校园网或校园网的子网。

第七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丽江师专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八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IP,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九条 根据需要,用户可以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校园网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与调配。未经网络管理中心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拆卸和损坏网络设备与设施。

第十一条 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经学校授权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在校园网上面向全校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涉密信息一律不准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从事商业活动,不准在校园网上设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十四条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的网络结构、系统功能、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或进行系统隐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网络管理中心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

网络管理中心在实施暂时关闭校园网等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校园网的措施时,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事先通知用户。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用户(包括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浏览、复制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宪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盗用他人帐号的;

(4)非法占用IP地址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损坏校园网公用设备的;

(7)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管理的;

(8)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学校网络管理中心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提出警告;(2)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3)向其所在部门通报,并中断计算机连网两周;(4)提交学校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5)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部门用户或部门子网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连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批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诉诸法律等。

第十八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或部门)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用户,除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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