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部门首页  工作动态  理论学习  思政教育  法治教育  精神文明  下载专区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下载专区 > 正文

中纪发〔2009〕20号关于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16年10月19日 20:23  点击:[]

中纪发〔2009〕20号

关于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制定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纪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资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关闭

  统战工作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宪”在行动 与“法”同行
[云南网]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云南省“宪法宣传周”活...
第十个“国家宪法日”特别节目...
一图读懂宪法
学校在第八届云南省学生“学宪...
[学习强国] 普法强基补短板 丽...
  制度建设 更多>>
学校召开创建全国文明校园调度...
创文丨新学期新气象 文明让校园...
创文丨学校召开创文工作推进会...
学校召开创建全国文明校园工作...
创文|丽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丽师召开创文工作推进会
喜报 丽师获评“云南省文明校园”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
  下载专区 更多>>
附件4: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出...
附件3: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报...
附件2: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报...
附件1: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
我国的关于反邪教的相关法律规定
历史上的邪教
邪教分布
什么是邪教

校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新团片区存信路499号 | 邮编:674199 

版权所有: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行政邮箱: ljszedu@163.com